2016年4月10日 星期日

(105) 324日中國大陸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宣布自201648日起,中國將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企業對消費者,即B2C)進口稅收政策,並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行郵稅、零售進口稅,一般貿易進口稅適用對象如下表:
稅種
適用對象
零售進口稅(含關稅、增值稅、消費稅)
1.     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能夠實現交易、支付、物流電子資訊“三單”比對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2.     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交易,但快遞、郵政企業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並承諾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進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元,且個人年度交易值在人民幣20000元以內。
行郵稅
不屬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的個人物品以及無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
一般貿易進口稅
超過單次限值人民幣2,000元、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人民幣20,000元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相關零售商品進口稅(含關稅、增值稅、消費稅)及行郵稅稅率如下圖所示:

與之前跨境電商稅收政策差異如下:
一、     新法適用對象包含所有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能夠統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的快遞、郵政企業,其他未通過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排除在外,仍可享有行郵稅,此規定範圍涵蓋有多少電商卻是一個灰色區域沒有說明。
二、     以下以食品、服飾及化妝品等商品為例,顯示新舊制下稅率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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