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國務院2015年6月頒布12條指導意見, 各省領導可依意見發揮一下了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国办发〔201546
名稱
關於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見
公布日期
2014/06/20
目的
1.       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
2.       有利于增加就业
3.       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
內容
一、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加强与境外企业合作,通过规范的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
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
三、优化配套的海关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管理模式,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通关作业流程。研究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的可行性,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四、完善检验检疫监管政策措施。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实施集中申报、集中查验、集中放行等便利措施。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质量安全监管,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商品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突出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管。
五、明确规范进出口税收政策。继续落实现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或免税政策。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订。
六、完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管理。稳妥推进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境内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跨境电子支付业务,满足境内外企业及个人跨境电子支付需要。
七、提供积极财政金融支持。利用现有财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适合的信用保险服务向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八、建设综合服务体系。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全球物流供应链和境外物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驻外经商机构作用,为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协助。
九、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实现各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体系。推动建立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售后服务制度。
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全国性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指导各地行业组织有效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加强多双边国际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合作,提升合作水平,共同打造若干畅通安全高效的电子商务大通道。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订和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总结评估,支持和推动各地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措施。全力推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海峡两岸电子商务经济合作实验区建设。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

2015年9月19日 星期六

部分護膚品,服裝,紙尿褲關稅降低了

2015海關總署第21號文
名稱
关于调整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公布日期
2015-06-01
生效日期
2015-06-01
公告內容
1.      201561日起,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护肤品、西装、短统靴、纸尿裤等日用消费品(详见附件1)进口关税税率


聽了監管代碼9610多次, 找出其來源及含意如下表:

2014年海關總署第12號文
名稱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公布日期
2014/01/24
生效日期
2014/02/10
監管要求
1.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整理大陸跨境電商最核心的56&57號文如下表

海關總署第56號文
海關總署第57號文
名稱
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公布日期
2014/07/23
2014/07/31
生效日期
2014/08/01
2014/08/01
監管要求
1.     電商企業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
2.     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3.     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
1.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2.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
1.      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2.      电子商务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将电子仓储管理系统的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将平台交易电子底账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
3.      电子商务企业应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信息提前向海关备案

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通关管理
1.      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在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前,分别向海关提交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
2.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载电子商务进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电子商务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24小时前,按照已向海关发送的订单、支付、物流等信息,如实填制《货物清单》,逐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个人进出境物品,应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如实填制《物品清单》,逐票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3.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结关的《货物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经营单位、同一运输方式、同一启运国/运抵国、同一进出境口岸,以及清单表体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申报计量单位、同一法定计量单位、同一币制规则进行归并,按照进、出境分别汇总形成《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4.      电子商务企业在以《货物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并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檢驗檢疫證書等) 个人在以《物品清单》方式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按照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属于进出境管制的物品,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物流监控
1.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通过已建立的电子仓储管理系统,对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进行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当月10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海关传送上月进出海关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货物、物品总单和明细单等数据